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 2.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 3.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据這個條款,對於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的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當集中保管,並且列入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當有任何異動時,也應當做相同的處理。 參考資料:《警察晨報》2021年2月5日發布的《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範例:如果某個人已經申請許可購置一支電氣警棍,根據這個條款,該警棍應該被集中保管,並且需要在警察局的冊子中登記紀錄。如果該人想要將這支警棍轉讓給其他人,需要先經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2. 根據這個條款,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是不能轉讓或者借給其他人使用的,並且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參考資料:《警察晨報》2021年2月5日發布的《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範例:假設某人擁有一支已核發警械執照的電氣警棍,根據這個條款,該人不能將這支電氣警棍轉讓或者借給其他人使用。 3. 根據這個條款,警械執照每兩年需要換領一次。持有人需要隨身攜帶該執照,並且不能轉讓或借給其他人使用。如果該執照被毀損、遺失或滅失,持有人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參考資料:《警察晨報》2021年2月5日發布的《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範例:如果某人的警械執照遺失了,根據這個條款,他需要立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新的執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