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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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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歇業或解散時,由警政署廢止其許可,廠商應將原請領許可文件,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警政署註銷。原留存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9條,當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歇業或解散時,警政署會廢止其許可。廠商應將原請領許可文件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警政署註銷。此外,原留存的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應由廠商自行銷毀,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參考資料: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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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歇業或解散時,由警政署廢止其許可,廠商應將原請領許可文件,送由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