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9 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歇業或解散時,由警政署廢止其許可,廠商應將原請領許可文件,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警政署註銷。原留存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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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9條,當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歇業或解散時,警政署會廢止其許可。廠商應將原請領許可文件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警政署註銷。此外,原留存的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應由廠商自行銷毀,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參考資料: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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