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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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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whale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與槍砲差異:寄藏、陳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