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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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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對於違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的處罰。根據該條,違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持有相關刀械的人,將受到拘役或科罰金的處罰。惟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刑上 (士) 2188號判決,准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轉為論處於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管理帳中所定之條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不得再行使用。 Reference: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刑上 (士) 2188號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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