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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6-1 條

  1. 1.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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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6-1 條之規定: 1. 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違反上述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根據這段法規的描述,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具體管理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另外,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定之。違反上述管理辦法者,會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如果違反的是第五條之一的規定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已獲得許可之槍砲、彈藥者,則不適用此罰鍰。 參考資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6-1 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範例: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槍砲的許可申請、條件、期限等事項詳細內容是由內政部訂定的,而彈藥的許可申請、條件、期限等事項則由內政部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些管理辦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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