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6-1 條之規定: 1. 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違反上述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根據這段法規的描述,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具體管理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另外,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定之。違反上述管理辦法者,會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如果違反的是第五條之一的規定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已獲得許可之槍砲、彈藥者,則不適用此罰鍰。 參考資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6-1 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範例: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槍砲的許可申請、條件、期限等事項詳細內容是由內政部訂定的,而彈藥的許可申請、條件、期限等事項則由內政部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些管理辦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懲處。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查內政部依據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及為辦理本條例第五條訂定之管理態樣規定,計有「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及「槍彈使用許可及管理作業規定」三種,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爰將本條例第五條、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等相關管理事項之內容,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因運動用槍砲彈藥經重重審核方能使用,其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者,所產生之惡害與本法其他情勢完全不同,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等原則,特比照原住民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明定違反射擊運動槍砲彈藥管理規則之處罰,爰增訂第三項。
一、本條新增。 二、查內政部依據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及為辦理本條例第五條訂定之管理態樣規定,計有「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及「槍彈使用許可及管理作業規定」三種,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爰將本條例第五條、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等相關管理事項之內容,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因運動用槍砲彈藥經重重審核方能使用,其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者,所產生之惡害與本法其他情勢完全不同,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等原則,特比照原住民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明定違反射擊運動槍砲彈藥管理規則之處罰,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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