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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4 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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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是整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最後一條,也是最樸素的一條:本法什麼時候開始有效力?答案是公布日起。沒有試辦期,沒有緩衝期,沒有特定縣市先行。1991年6月29日總統公布的當天,這部法律就取代了戒嚴時期惡名昭彰的「違警罰法」開始運作。為什麼這條值得注意?因為它標記了台灣告別「警察任意拘留」時代的歷史時刻:違警罰法允許警察自己抓人、自己審、自己罰,沒有法院介入。司法院釋字第166號和第251號宣告該法違憲,立法院才在解嚴後制定本法,把「涉及人身自由的拘留處分」交給法院裁定。這條看似只是技術性條款,但它連著的是一段台灣司法人權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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