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違反義務之程度。 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 五、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該法所稱情節重大時,應考慮以下事項來進行判斷: 1. 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要考量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以及實施該行為的程度。 2. 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要考慮行為對於不特定的被害人所造成的影響,包括受害人數量以及受害的程度。 3. 違反義務之程度:要評估行為人違反相應義務的嚴重程度。 4. 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要根據行為所產生的危險程度或損害程度進行評估。 5. 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要考慮行為對於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流氓行為必須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慣常性且對社會秩序破壞程度足以破壞的特點才能被視為檢肅流氓的對象。因此,在評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是否屬於情節重大時,需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參考資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辦理重大案件注意事項》,司法院法學資料苑,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5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