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的是關於噪音的定義。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噪音的定義是指超過噪音管制法所訂之管制標準以外的聲音,這些聲音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參考資料:《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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