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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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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的是關於噪音的定義。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噪音的定義是指超過噪音管制法所訂之管制標準以外的聲音,這些聲音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參考資料:《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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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