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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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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chiu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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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與73的公共場所可以通用
yufang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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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