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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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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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維法第72條規範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製造噪音、擅吹警笛三類行為,前兩款須經警察禁止仍不聽從才開罰,上限新臺幣一萬元。
Q · 鄰居半夜很吵,打 110 警察會依社維法開罰嗎?
2025年5月修法後多半不會,住宅噪音改找環保局或管委會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警察處理的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酗酒滋事、製造噪音不聽禁止行為,而非一般住宅噪音。2025 年 5 月修法理由明文承認本法為普通法,住宅噪音優先適用噪音管制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且第一、二款須警察先行禁止、當事人仍不聽從才能開出一萬元以下罰鍰,第一次到場通常僅為勸導。
白話解讀
你以為樓上鄰居半夜拖傢俱、隔壁卡拉OK唱到凌晨,打 110 警察會來處理?2025 年 5 月修法後,這條法律明確告訴你:警察不再是你的第一線武器。新規定把罰鍰從六千拉高到一萬,看起來更嚴,但同一條修法理由白紙黑字寫著「噪音管制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優先適用」,意思是普通住家的噪音檢舉,警察會請你去找環保局或管委會。這條真正能用的場景被壓縮到很窄: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夜市、公園、超商門口)酗酒鬧事、製造噪音,警察先「禁止」你還不聽,才會開單。那個「不聽禁止」四個字是這條的命門:第一次警察來只能勸導,你停了就沒事;繼續鬧才能罰。很多人不知道這個結構,以為警察一到場就會開單,結果證據沒留、流程不對,最後不了了之。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為妨害安寧秩序之行政罰規定,處罰三類行為: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而不聽禁止;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而不聽禁止;以及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前兩款以「不聽禁止」為構成要件門檻,罰鍰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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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樓上半夜很吵,警察到底會不會處理?
2025 年 5 月修法後幾乎不會。修法理由明文承認本法是普通法,住宅噪音優先適用噪音管制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警察到場最多勸導,要罰要靠環保局的分貝測定或管委會的規約。
Q2我在公園被一群酒醉的人嗆,警察可以開罰嗎?
可以,但要符合「不聽禁止」要件。第一通電話警察到場通常先勸導,對方沒停才能依第一款開一萬元以下罰鍰。自己拍影片記錄對方在警察離開後繼續鬧,是補強不聽禁止最有力的證據。
Q3罰鍰漲到一萬塊,真的會嚇阻吵鬧嗎?
理論上是,但要看執法。修法把罰鍰從六千拉到一萬主要是嚇阻效果的政策宣示,實務上開單還是要走不聽禁止的證據鏈,常見策略是同一群人累積多次違規後才認真開單。
Q4社維法第72條是什麼?
妨害安寧秩序的行政罰,處罰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製造噪音、擅吹警笛三類行為,罰鍰一萬元以下。
Q5什麼叫不聽禁止?
警察須先以執法者身分明確制止,當事人繼續為之才構成處罰要件,第一次到場通常只是勸導。
Q6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什麼意思?
雖非全然公共空間,但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處所,如夜市、超商門口、民宿大廳。
Q7社維法72條和噪音管制法差在哪?
社維法是普通法處理公共場所失序,住宅噪音2025年5月後優先適用噪音管制法由環保局測分貝。
Q8鄰居半夜很吵怎麼辦?
住宅噪音先找環保局申請噪音檢測或找管委會;公共場所失序才打110並記錄勸導時間。
Q9公共場所噪音怎麼蒐證讓對方被罰?
錄影記錄對方在警察勸導離開後繼續為之的過程,補強不聽禁止要件,再犯時二度報案。
Q10收到社維法72條罰單怎麼救濟?
5日內依社維法第55條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主張處分書未記載先行禁止的時間地點方式。
Q11社維法72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2025年5月由原本六千元提高。
Q12社維法72條 vs 噪音管制法哪個適用?
住宅噪音優先噪音管制法(環保局測分貝),公共場所失序才用社維法72條(警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主要適用法源 | 處理機關 | 社維法72條是否適用 |
|---|---|---|---|
| 一般住宅噪音(裝潢、卡拉OK) | 噪音管制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 環保局、管委會 | 原則不適用(普通法退讓) |
| 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 | 社維法第72條第1款 | 警察機關 | 適用,須不聽禁止 |
| 公共場所製造噪音深夜喧嘩 | 社維法第72條第2款 | 警察機關 | 適用,須不聽禁止 |
| 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 | 社維法第72條第3款 | 警察機關 | 適用,不以不聽禁止為要件 |
主要適用法源
- 一般住宅噪音(裝潢、卡拉OK)
- 噪音管制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 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
- 社維法第72條第1款
- 公共場所製造噪音深夜喧嘩
- 社維法第72條第2款
- 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
- 社維法第72條第3款
處理機關
- 一般住宅噪音(裝潢、卡拉OK)
- 環保局、管委會
- 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
- 警察機關
- 公共場所製造噪音深夜喧嘩
- 警察機關
- 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
- 警察機關
社維法72條是否適用
- 一般住宅噪音(裝潢、卡拉OK)
- 原則不適用(普通法退讓)
- 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
- 適用,須不聽禁止
- 公共場所製造噪音深夜喧嘩
- 適用,須不聽禁止
- 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
- 適用,不以不聽禁止為要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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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立法理由一、為維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安寧與秩序,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 三、本條第三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禁止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以維人民生活安寧。
(1140527 修正)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立法理由一、將原第二款規定移列至第三款,並將原第三款規定移列至第二款。 二、為提高懲罰嚇阻效果,爰將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三、本法係普通法之性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其他特別法律定有關於噪(聲)音之處置或處罰規定,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管制法,應優先適用之,不再適用本法規定。
- 罰鍰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一、為維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安寧與秩序,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 三、本條第三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禁止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以維人民生活安寧。
一、將原第二款規定移列至第三款,並將原第三款規定移列至第二款。 二、為提高懲罰嚇阻效果,爰將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三、本法係普通法之性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其他特別法律定有關於噪(聲)音之處置或處罰規定,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管制法,應優先適用之,不再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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