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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73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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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規範四種公共場所失序行為,最高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多數情形須「不聽禁止」始成立。

Q · 圍觀車禍或在公共場所吵架,真的會被罰嗎?

會,但要件是「不聽禁止」,須先經勸阻才開單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於學校、圖書館等公共場所喧嘩滋事,或於災變現場圍觀妨礙救助,必須在經警察或現場工作人員明確制止後仍「不聽禁止」,才會被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單純圍觀或一時爭執不必然成立,關鍵在於是否在被明確禁止後仍持續該行為。第二款(自家地界危險設施)與第四款(污損紀念設施)則不以「不聽禁止」為要件。

白話解讀

這條是一個雜燴。四款放在一起,乍看沒有共通邏輯,但仔細看你會發現它們處理的都是「公共空間裡那些沒人在意但會出事」的小場景。在圖書館跟人吵架被勸不聽、自家門口有個沒蓋好的水溝、車禍現場圍觀拍照妨礙救護、在墓園或廟裡塗鴉,這些行為單獨看都不大,但每一個都可能傷到別人。罰六千元以下,金額不高,但這條真正的價值不是嚇阻,是「給警察一個介入的法源」。沒有這條,警察在現場只能用嘴勸,勸不動就走人。有了這條,警察可以開單,這個開單的可能性本身就是現場秩序的維護工具。最容易踩雷的是第三款:車禍或火災現場,你拿手機拍照打卡,這個動作如果妨礙到救護人員作業,警察叫你離開你不離開,就是這條罰你的對象。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為妨害安寧秩序的處罰規定,列舉四種公共空間失序行為:公共場所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自己經營地界內危險設施未設覆蓋防圍、災變現場圍觀妨礙救助不聽禁止、污損祠宇墓碑等公眾紀念設施,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性質為行政秩序罰而非刑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圍觀車禍很常見,為什麼會被罰?

不是圍觀就會被罰,要件是「妨礙救助或處理」加上「不聽禁止」。站在遠處沒擋到救護或辦案不構成;但靠近到操作空間、擋住擔架動線,經勸退仍不退,就會依第三款開罰。實務上跨越警示帶後不退是最明確的不聽禁止證據。

Q2在圖書館被人吵架對罵,可以報警嗎?

可以。第一款明確包含圖書館,但「不聽禁止」要件意味著館員或警察必須先勸阻。對方在勸阻後仍繼續喧嘩,報警的開單成功率最高。自行錄影記錄勸阻後仍持續的過程,證據力更強。

Q3社維法 73 條是什麼?

規範四種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最高罰六千元,是警察現場介入公共秩序的法源依據。

Q473 條四款分別罰什麼?

公共場所喧嘩滋事、自家地界危險設施、災變圍觀妨礙救助、污損紀念設施四種行為。

Q5什麼叫不聽禁止?

經警察或現場有權者明確制止後仍持續該行為,是第一、三款成立的核心要件。

Q673 條是刑罰還是行政罰?

行政秩序罰,由警察機關裁處罰鍰,不留前科,與刑法的刑事責任不同。

Q7社維法 73 條被開單怎麼辦?

確認處分書款項 → 5 日內向原機關聲明異議 → 不服可向地院簡易庭抗告。

Q8聲明異議要多久內提出?

收到處分書 5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 55 條)。

Q9怎麼證明自己沒有不聽禁止?

錄影、目擊證人、現場警示帶位置,主張警察未明確制止或行為未達妨礙程度。

Q10自家門口危險設施怎麼避免被罰?

主動修繕並向派出所備案,備案紀錄是日後免責的重要證據。

Q11社維法 73 條 vs 72 條差在哪?

同屬妨害安寧秩序但行為態樣與額度不同,72 條 2025 年調高罰額,73 條維持六千元以下未調整。

Q12污損墓碑算 73 條還是刑法毀損罪?

輕微污損依 73 條第四款行政罰,情節嚴重達毀損程度另涉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73Art 72Criminal 354
罰鍰上限六千元以下依 2025 年修法調高毀損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質行政秩序罰行政秩序罰刑事責任
是否需不聽禁止第一、三款需,第二、四款不需視款項不需,以毀損結果論

Art 73

罰鍰上限
六千元以下
性質
行政秩序罰
是否需不聽禁止
第一、三款需,第二、四款不需

Art 72

罰鍰上限
依 2025 年修法調高
性質
行政秩序罰
是否需不聽禁止
視款項

Criminal 354

罰鍰上限
毀損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質
刑事責任
是否需不聽禁止
不需,以毀損結果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軽犯罪法第1条(各号の軽犯罪・公共の秩序に関する違反)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경범죄의 종류)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26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德國Ordnungswidrigkeitengesetz § 118(Belästigung der Allgemeinheit / grob ungehörige Handlung)
法國Code pénal, contraventions R.610 et s.(trouble à l'ordre public)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50.2(Disorderly Condu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維持學校等及其他公共遊覽聚會場所之安寧秩序。   二、本條第二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預防通行發生危險,確保交通安全。   三、災變現場,如因行人之停聚圍觀,不僅混亂秩序,且妨礙救助工作或現場處理工作之進行。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為保護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處所,以免遭受污損,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為本條第四款之規定。

  • 罰鍰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本條第一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維持學校等及其他公共遊覽聚會場所之安寧秩序。   二、本條第二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預防通行發生危險,確保交通安全。   三、災變現場,如因行人之停聚圍觀,不僅混亂秩序,且妨礙救助工作或現場處理工作之進行。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為保護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處所,以免遭受污損,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為本條第四款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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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