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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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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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規範四種公共場所失序行為,最高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多數情形須「不聽禁止」始成立。
Q · 圍觀車禍或在公共場所吵架,真的會被罰嗎?
會,但要件是「不聽禁止」,須先經勸阻才開單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於學校、圖書館等公共場所喧嘩滋事,或於災變現場圍觀妨礙救助,必須在經警察或現場工作人員明確制止後仍「不聽禁止」,才會被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單純圍觀或一時爭執不必然成立,關鍵在於是否在被明確禁止後仍持續該行為。第二款(自家地界危險設施)與第四款(污損紀念設施)則不以「不聽禁止」為要件。
白話解讀
這條是一個雜燴。四款放在一起,乍看沒有共通邏輯,但仔細看你會發現它們處理的都是「公共空間裡那些沒人在意但會出事」的小場景。在圖書館跟人吵架被勸不聽、自家門口有個沒蓋好的水溝、車禍現場圍觀拍照妨礙救護、在墓園或廟裡塗鴉,這些行為單獨看都不大,但每一個都可能傷到別人。罰六千元以下,金額不高,但這條真正的價值不是嚇阻,是「給警察一個介入的法源」。沒有這條,警察在現場只能用嘴勸,勸不動就走人。有了這條,警察可以開單,這個開單的可能性本身就是現場秩序的維護工具。最容易踩雷的是第三款:車禍或火災現場,你拿手機拍照打卡,這個動作如果妨礙到救護人員作業,警察叫你離開你不離開,就是這條罰你的對象。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為妨害安寧秩序的處罰規定,列舉四種公共空間失序行為:公共場所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自己經營地界內危險設施未設覆蓋防圍、災變現場圍觀妨礙救助不聽禁止、污損祠宇墓碑等公眾紀念設施,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性質為行政秩序罰而非刑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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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圍觀車禍很常見,為什麼會被罰?
不是圍觀就會被罰,要件是「妨礙救助或處理」加上「不聽禁止」。站在遠處沒擋到救護或辦案不構成;但靠近到操作空間、擋住擔架動線,經勸退仍不退,就會依第三款開罰。實務上跨越警示帶後不退是最明確的不聽禁止證據。
Q2在圖書館被人吵架對罵,可以報警嗎?
可以。第一款明確包含圖書館,但「不聽禁止」要件意味著館員或警察必須先勸阻。對方在勸阻後仍繼續喧嘩,報警的開單成功率最高。自行錄影記錄勸阻後仍持續的過程,證據力更強。
Q3社維法 73 條是什麼?
規範四種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最高罰六千元,是警察現場介入公共秩序的法源依據。
Q473 條四款分別罰什麼?
公共場所喧嘩滋事、自家地界危險設施、災變圍觀妨礙救助、污損紀念設施四種行為。
Q5什麼叫不聽禁止?
經警察或現場有權者明確制止後仍持續該行為,是第一、三款成立的核心要件。
Q673 條是刑罰還是行政罰?
行政秩序罰,由警察機關裁處罰鍰,不留前科,與刑法的刑事責任不同。
Q7社維法 73 條被開單怎麼辦?
確認處分書款項 → 5 日內向原機關聲明異議 → 不服可向地院簡易庭抗告。
Q8聲明異議要多久內提出?
收到處分書 5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 55 條)。
Q9怎麼證明自己沒有不聽禁止?
錄影、目擊證人、現場警示帶位置,主張警察未明確制止或行為未達妨礙程度。
Q10自家門口危險設施怎麼避免被罰?
主動修繕並向派出所備案,備案紀錄是日後免責的重要證據。
Q11社維法 73 條 vs 72 條差在哪?
同屬妨害安寧秩序但行為態樣與額度不同,72 條 2025 年調高罰額,73 條維持六千元以下未調整。
Q12污損墓碑算 73 條還是刑法毀損罪?
輕微污損依 73 條第四款行政罰,情節嚴重達毀損程度另涉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 73 | Art 72 | Criminal 354 |
|---|---|---|---|
| 罰鍰上限 | 六千元以下 | 依 2025 年修法調高 | 毀損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性質 | 行政秩序罰 | 行政秩序罰 | 刑事責任 |
| 是否需不聽禁止 | 第一、三款需,第二、四款不需 | 視款項 | 不需,以毀損結果論 |
Art 73
- 罰鍰上限
- 六千元以下
- 性質
- 行政秩序罰
- 是否需不聽禁止
- 第一、三款需,第二、四款不需
Art 72
- 罰鍰上限
- 依 2025 年修法調高
- 性質
- 行政秩序罰
- 是否需不聽禁止
- 視款項
Criminal 354
- 罰鍰上限
- 毀損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質
- 刑事責任
- 是否需不聽禁止
- 不需,以毀損結果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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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維持學校等及其他公共遊覽聚會場所之安寧秩序。 二、本條第二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預防通行發生危險,確保交通安全。 三、災變現場,如因行人之停聚圍觀,不僅混亂秩序,且妨礙救助工作或現場處理工作之進行。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為保護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處所,以免遭受污損,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為本條第四款之規定。
- 罰鍰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一、本條第一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維持學校等及其他公共遊覽聚會場所之安寧秩序。 二、本條第二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預防通行發生危險,確保交通安全。 三、災變現場,如因行人之停聚圍觀,不僅混亂秩序,且妨礙救助工作或現場處理工作之進行。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為保護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處所,以免遭受污損,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為本條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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