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規範四種公共場所失序行為,最高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多數情形須「不聽禁止」始成立。
Q · 圍觀車禍或在公共場所吵架,真的會被罰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於學校、圖書館等公共場所喧嘩滋事,或於災變現場圍觀妨礙救助,必須在經警察或現場工作人員明確制止後仍「不聽禁止」,才會被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單純圍觀或一時爭執不必然成立,關鍵在於是否在被明確禁止後仍持續該行為。第二款(自家地界危險設施)與第四款(污損紀念設施)則不以「不聽禁止」為要件。
白話解讀
這條是一個雜燴。四款放在一起,乍看沒有共通邏輯,但仔細看你會發現它們處理的都是「公共空間裡那些沒人在意但會出事」的小場景。在圖書館跟人吵架被勸不聽、自家門口有個沒蓋好的水溝、車禍現場圍觀拍照妨礙救護、在墓園或廟裡塗鴉,這些行為單獨看都不大,但每一個都可能傷到別人。罰六千元以下,金額不高,但這條真正的價值不是嚇阻,是「給警察一個介入的法源」。沒有這條,警察在現場只能用嘴勸,勸不動就走人。有了這條,警察可以開單,這個開單的可能性本身就是現場秩序的維護工具。最容易踩雷的是第三款:車禍或火災現場,你拿手機拍照打卡,這個動作如果妨礙到救護人員作業,警察叫你離開你不離開,就是這條罰你的對象。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3 條為妨害安寧秩序的處罰規定,列舉四種公共空間失序行為:公共場所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自己經營地界內危險設施未設覆蓋防圍、災變現場圍觀妨礙救助不聽禁止、污損祠宇墓碑等公眾紀念設施,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性質為行政秩序罰而非刑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圍觀車禍很常見,為什麼會被罰?▾
不是圍觀就會被罰,要件是「妨礙救助或處理」加上「不聽禁止」。站在遠處沒擋到救護或辦案不構成;但靠近到操作空間、擋住擔架動線,經勸退仍不退,就會依第三款開罰。實務上跨越警示帶後不退是最明確的不聽禁止證據。
Q2在圖書館被人吵架對罵,可以報警嗎?▾
可以。第一款明確包含圖書館,但「不聽禁止」要件意味著館員或警察必須先勸阻。對方在勸阻後仍繼續喧嘩,報警的開單成功率最高。自行錄影記錄勸阻後仍持續的過程,證據力更強。
Q3社維法 73 條是什麼?▾
規範四種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最高罰六千元,是警察現場介入公共秩序的法源依據。
Q473 條四款分別罰什麼?▾
公共場所喧嘩滋事、自家地界危險設施、災變圍觀妨礙救助、污損紀念設施四種行為。
Q5什麼叫不聽禁止?▾
經警察或現場有權者明確制止後仍持續該行為,是第一、三款成立的核心要件。
Q673 條是刑罰還是行政罰?▾
行政秩序罰,由警察機關裁處罰鍰,不留前科,與刑法的刑事責任不同。
Q7社維法 73 條被開單怎麼辦?▾
確認處分書款項 → 5 日內向原機關聲明異議 → 不服可向地院簡易庭抗告。
Q8聲明異議要多久內提出?▾
收到處分書 5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 55 條)。
Q9怎麼證明自己沒有不聽禁止?▾
錄影、目擊證人、現場警示帶位置,主張警察未明確制止或行為未達妨礙程度。
Q10自家門口危險設施怎麼避免被罰?▾
主動修繕並向派出所備案,備案紀錄是日後免責的重要證據。
Q11社維法 73 條 vs 72 條差在哪?▾
同屬妨害安寧秩序但行為態樣與額度不同,72 條 2025 年調高罰額,73 條維持六千元以下未調整。
Q12污損墓碑算 73 條還是刑法毀損罪?▾
輕微污損依 73 條第四款行政罰,情節嚴重達毀損程度另涉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73 | art_72 | criminal_354 |
|---|---|---|---|
| 罰鍰上限 | 六千元以下 | 依 2025 年修法調高 | 毀損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性質 | 行政秩序罰 | 行政秩序罰 | 刑事責任 |
| 是否需不聽禁止 | 第一、三款需,第二、四款不需 | 視款項 | 不需,以毀損結果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