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71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規定,在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Q · 翻過工地圍籬或繞過警戒線進去,會被罰嗎?

會,經勸阻仍不離開最高罰六千元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在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的處所(工地圍籬、火災現場、土石流警戒區、軍事管制區等)擅自進入,且經警察或現場管理人員勸阻後仍不離開,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成立要件有二:一是該處所有「明示禁止」(告示、圍籬或人員口頭告知皆可),二是「不聽勸阻」。若進入的同時侵入有產權的私人空間,還可能另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白話解讀

工地圍籬、警察封鎖線、土石流警戒區、博物館修復中的展廳,這些地方都有一個共同點:主管機關貼了「禁止進入」的告示。第 71 條看似簡單,最高六千元罰鍰,沒有拘留,是社維法裡相對輕的處罰。但它的應用範圍比你想得寬:總統府維安管制區、立法院抗議拒馬內側、火災現場、土石流警戒區、考古遺址、軍事管制區(部分)、毒物外洩封鎖區。最關鍵的是「不聽勸阻」這四個字,這跟第 69 條一樣:警察或現場管理人員必須先警告你,你拒絕後才送辦。但很多人不知道,「拒絕」可以是言語拒絕,也可以是「警告後繼續往內走」這個行動本身。網紅、自媒體創作者、地產代銷常踩這條線,因為他們追求的內容素材正好需要進到「別人進不去」的地方。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規範「擅闖禁區」行為:在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的處所擅自進出,經勸阻仍不離去者,處六千元以下罰鍰。其核心要件為「明示禁止」與「不聽勸阻」並存,屬社維法妨害安寧秩序章中相對輕微、僅罰鍰而無拘留的處罰類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附近有個圍起來的廢墟,沒上鎖、沒人管,進去拍照算違法嗎?

看告示和產權。若現場有「禁止進入」「主管機關公告」等明示,依社維法第71條進入並不聽勸阻就可能違法(六千元以下罰鍰);若該場所有產權,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沒上鎖」不等於「歡迎進入」,這是廢墟探險族最常踩的法律盲區。

Q2颱風天去看浪被警察攔下,會怎樣?

先看你是否已有「警察明示禁止」紀錄。第一次警察會勸導你離開管制區,離開即結束;若警告後繼續往海邊走,第二次就是六千元以下罰鍰。颱風期間警察通常會在管制點設記錄簿,記下身分證字號與勸阻次數,同季多次違反罰金會逐次提高。

Q3圍籬沒上鎖進去算違法嗎?

算。法律只要求有「明示禁止」(告示、圍籬或人員告知),不要求物理上無法進入。隨手翻過去和破鎖進入,在本條的成立上沒有差別。

Q4社維法71條是什麼?

規範擅闖禁區:在明示禁止出入處所經勸阻仍不離開者,最高罰六千元,是社維法妨害安寧秩序章中僅罰鍰、無拘留的輕處罰。

Q5什麼叫「明示禁止出入」?

主管機關以告示、圍籬或現場人員口頭告知等方式明確表示禁止進出,三種任一即成立,不限書面告示。

Q6「不聽勸阻」具體指什麼?

經警察或管理人員勸阻後仍不離去,可以是言語拒絕,也可以是「警告後繼續往內走」這個行動本身。

Q7哪些地方算社維法71條的禁區?

工地圍籬內、火災現場、土石流警戒區、軍事管制區、考古遺址、總統府維安管制區、拒馬內側等明示禁止處所。

Q8擅闖禁區被開單怎麼辦?

確認通知書要件是否齊備,準備正當理由說明(緊急避難、告示不清),對裁定不服於收受後5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Q9擅闖禁區罰款多少?怎麼算?

六千元以下罰鍰,屬定額上限罰,由簡易庭依情節裁量;颱風季同一管制點多次違反會逐次提高。

Q10聲明異議要花錢嗎?

社維法聲明異議不需繳裁判費,5日內以書面向原裁定簡易庭提出即可,程序成本低。

Q11怎麼證明現場有明示禁止?

告示牌照片、圍籬現況、警察勸阻錄影、現場記錄簿,管理方可保留監視器與出入紀錄佐證。

Q12社維法71 vs 刑法306差在哪?

71條是行政罰(六千元罰鍰、無前科),306條是無故侵入住宅刑事罪(1年以下徒刑),涉私有產權時可能兩者並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軽犯罪法第1条第32号(入ることを禁じた場所への正当な理由のない侵入)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출입금지구역 무단출입·관계인의 제지 불응)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不听劝阻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德國§ 123 StGB(Hausfriedensbruch,未經許可侵入或經要求不離去;屬刑事而非行政罰,僅功能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維持公共秩序,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經主管機關禁止出入之處所,不得擅行出入。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0800629 制定)

為維持公共秩序,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經主管機關禁止出入之處所,不得擅行出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1 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