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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70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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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範危險動物三種情形:畜養影響鄰居安全、放任出入有人道路、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違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Q · 狗朝路人衝過去但沒咬到,飼主會被罰嗎?

會。嚇到就算,不必真咬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處罰的是「嚇人」而非「咬人」。狗朝路人衝、對方明顯受驚(後退、跌坐、哭叫),即使沒有實際咬傷也可能成立,飼主最重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公共場域未繫繩通常會被認定為「縱容」。

白話解讀

養寵物是台灣 200 多萬個家庭的日常,但很多飼主不知道自家狗狗只要對鄰居造成一次驚嚇,他們就站在這條法律的邊緣。第 70 條把「畜養危險動物」分成三層管理:養本身就有風險(第一款)、放出來嚇人(第二款)、故意挑唆讓動物嚇人(第三款),三個層次處罰相同,但構成難度從寬到嚴。最關鍵的是「危險動物」這四個字沒有法定清單。法院判決過比特犬、羅威納、藏獒、米克斯只要曾有攻擊紀錄的,都可能落入這條。連法律上不太被認為是寵物的「養蛇、養蜈蚣、養食人魚」如果不慎逸出,也可能成立。第三款的「驅使或縱容」更狠:你的狗自己往人衝你沒拉住,這就是「縱容」,不需要你出聲叫牠咬。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為危險動物管理的行政罰規範,分三款漸進管理:第一款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第二款放任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或場所、第三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三款處罰相同但構成難度由寬至嚴。「危險動物」無法定清單,採個案判斷,重點在動物過去行為紀錄而非品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算「危險動物」?我的米克斯狗算嗎?

沒有法定明確清單。實務判斷依個案:動物的品種、體型、過去是否曾攻擊或追咬紀錄、現場行為強度都會被考量。比特、羅威納、藏獒等較常被認定,但你的米克斯如果有過攻擊紀錄,個案上也可能被認定為危險動物。高雄、台北、新北等地方政府訂有具攻擊性寵物管理辦法,已被認定的動物清單可向當地動保處查詢。

Q2狗只是吠了陌生人幾聲,這也算嗎?

看情境。狗在自家門口對陌生人吠叫是動物天性,多數不會構成。但如果你的狗朝對方衝過去、體積龐大、對方明顯被嚇到,第三款的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就可能成立。在公共場域沒繫繩是飼主最不利的事實,繫了繩則可主張無法預期突發行為。一條繩子的差別,是飼主責任有沒有的差別。

Q3狗嚇人罰多少錢?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最重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或三日以下拘留。實務上多數初犯且未造成實際傷害的案件,以勸導或申誡結案,主動道歉與賠償是讓案件不升級的關鍵。

Q4社維法第70條是什麼?

規範危險動物管理的行政罰,分畜養影響鄰安、放任出入道路、驅使縱容嚇人三款,最重拘留三日或罰一萬二千元。

Q5什麼算「危險動物」?

無法定清單,依品種、體型、過去攻擊紀錄與現場行為個案認定,重點在行為紀錄而非品種。

Q6「驅使或縱容」是什麼意思?

驅使是主動指使動物嚇人,縱容是未盡管理義務放任動物嚇人,未繫繩讓狗自己衝向人即屬縱容。

Q7社維法第70條和動物保護法差在哪?

社維法管對外妨害公共秩序,動保法管飼主未繫繩未結紮等管理義務,出事常被同時引用。

Q8被狗嚇到該怎麼檢舉?

到安全位置→撥打110並錄影錄下飼主動物地點→即使未受傷也報案建立官方紀錄→受傷立即就醫保留證明。

Q9狗嚇人罰款怎麼算?

最重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初犯且未造成傷害多以勸導或申誡結案。

Q10被檢舉後處理要花多少錢?

行政罰最高1.2萬;若另涉民事賠償醫療費、工資損失常超過十萬,建議投保寵物責任險(年約1,000-3,000元)。

Q11怎麼證明飼主縱容動物嚇人?

現場錄影、目擊證人、監視器,加上公共場域未繫繩的事實,是認定縱容最有力的證據。

Q12社維法70條 vs 動保法 哪個會被引用?

對外嚇人傷人用社維法70,飼主未繫繩未結紮用動保法,最嚴重再疊上刑法過失傷害,常常並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社維法70動保法7/20刑法284民法190
規範性質行政罰(拘留/罰鍰)飼主管理義務刑事過失傷害民事損害賠償
成立要件嚇人即可,不需咬傷未繫繩/未防護須有實際傷害結果動物加損害於他人
對象公共秩序飼主行為被害人身體被害人財產/人身
後果拘留3日或罰1.2萬以下罰鍰刑責金錢賠償

社維法70

規範性質
行政罰(拘留/罰鍰)
成立要件
嚇人即可,不需咬傷
對象
公共秩序
後果
拘留3日或罰1.2萬以下

動保法7/20

規範性質
飼主管理義務
成立要件
未繫繩/未防護
對象
飼主行為
後果
罰鍰

刑法284

規範性質
刑事過失傷害
成立要件
須有實際傷害結果
對象
被害人身體
後果
刑責

民法190

規範性質
民事損害賠償
成立要件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
對象
被害人財產/人身
後果
金錢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軽犯罪法第1条第12号(牛馬その他の動物を疎放した者)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위험한 동물의 관리 소홀)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放任动物恐吓或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德國§ 121 OWiG(Halten gefährlicher Tiere)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R623-3(divagation d'animaux dangereux)
美國各州動物管制條例與「dangerous dog」法(如 Calif. Food & Agric. Code § 31601 et seq.)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立法理由一、畜養危險動物,如虎、豹等。如無適當限制,對社會大眾具有危險,爰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為促使義務人加強對危險動物之防範,以避免發生實害。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本條第三款係參考新加坡輕微犯罪法案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禁止驅使動物如惡犬等嚇人。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畜養危險動物,如虎、豹等。如無適當限制,對社會大眾具有危險,爰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為促使義務人加強對危險動物之防範,以避免發生實害。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本條第三款係參考新加坡輕微犯罪法案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禁止驅使動物如惡犬等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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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0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