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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