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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69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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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規範逃票與超收通行費,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補票後多回到勸阻階段。

Q · 捷運逃票被抓真的會被拘留嗎?

會,最高拘留三天,但當場補票多半結案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二款,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關鍵在「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這個條件:只要當場願意補票,多數案件就回到現場補救階段而不送辦;拒絕補票或態度激烈,才會移送簡易庭。補票屬民事,行政罰可與之併行。

白話解讀

捷運閘門邊上常見的場景:有人尾隨在你後面緊貼著進站。他可能覺得這是「省一張票的小事」,但社維法第 69 條第二款說這是可以被拘留三天的行為。重點不在金額,台北捷運單程 20 元就足以構成。第一款管的是另一邊:道路、橋樑、渡船如果有設定通行費,超收或刻意阻擋通行也是違法,這條看起來冷門,但每次重大颱風後濫收「特殊路線費」的爭議都會用到。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這 13 個字,意思是只要你補了票就回到「先勸阻」階段,沒補才送辦。所以站務員給你補票機會時的反應,決定你今天回家還是去警察局。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為妨害安寧秩序章的處罰條文,規範兩種行為:第一款是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後的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第二款是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進入遊樂場所且不聽勸阻或不補票。兩款行為均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以「勸阻補票」設計緩衝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尾隨別人進捷運閘門被抓,真的會被拘留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二款,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或不補票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實務上初犯且當場補票,運輸業者多半不報警;累犯、拒絕補票或態度惡劣,移送簡易庭的可能性大幅提高。被攔下的第一句話往往決定後續走向。

Q2颱風天路段被當地居民攔路收特別費,可以怎麼處理?

這是社維法第69條第一款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的典型案例。第一步錄影錄音保留證據,第二步在人身安全前提下脫離現場,再撥打110報案。政府公告的通行費若未調整,居民自設的災後復原費、在地維護費幾乎都站不住腳,事後檢具錄影報案警方可追溯處理。

Q3逃票補錢就沒事了嗎?

補票屬民事處理,社維法的行政罰可以併行,兩者不互相取代。實務上多數案件以補票結案,是因為運輸業者選擇不報警,不是法律不能罰。換成態度差的互動或有累犯紀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Q4捷運逃票被抓會怎樣?

依社維法第69條第二款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當場補票多數案件結案,是否送辦取決於是否聽勸阻。

Q5社維法69條兩款差在哪?

第一款管渡船橋樑道路的通行費超收與藉故阻礙通行;第二款管無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

Q6什麼叫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

收費員或站務員須先勸你補票或離開,你拒絕後才啟動處罰,現場態度比逃票事實更關鍵。

Q7藉故阻礙通行是什麼意思?

對定有通行費的渡船、橋樑、道路設置障礙或以其他方法妨礙他人通行,例如颱風後設臨時路障收費。

Q8被攔路超收通行費怎麼處理?

先拍下收費告示、收費人、車牌與地點,撥110報案並保留付款憑證,再配合警方製作筆錄。

Q9逃票罰鍰金額怎麼算?

本條為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由簡易庭裁量;捷運另適用大眾捷運法票價50倍以下罰鍰。

Q10對簡易庭裁定不服要花多少代價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向同法院普通庭提出,無須繳裁判費,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之。

Q11怎麼證明對方超額收費或阻礙通行?

錄影錄音收費告示與現場、保留信用卡或電子票證付款紀錄,比對主管機關公告的核定費額。

Q12社維法69條 vs 大眾捷運法49條哪個適用?

捷運逃票優先適用大眾捷運法第49條(票價50倍以下罰鍰,純罰鍰);社維法第69條居補充地位且含拘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社維法69條大眾捷運法49條鐵路法65條
適用情境一般公共運輸逃票、超收通行費捷運系統逃票鐵路無票乘車
處罰方式三日以下拘留或1.2萬元以下罰鍰票價50倍以下罰鍰票價50倍以下罰鍰並補票
性質行政罰(含拘留)行政罰(純罰鍰)行政罰(純罰鍰)
適用優先補充地位捷運優先適用特別法鐵路優先適用特別法

社維法69條

適用情境
一般公共運輸逃票、超收通行費
處罰方式
三日以下拘留或1.2萬元以下罰鍰
性質
行政罰(含拘留)
適用優先
補充地位

大眾捷運法49條

適用情境
捷運系統逃票
處罰方式
票價50倍以下罰鍰
性質
行政罰(純罰鍰)
適用優先
捷運優先適用特別法

鐵路法65條

適用情境
鐵路無票乘車
處罰方式
票價50倍以下罰鍰並補票
性質
行政罰(純罰鍰)
適用優先
鐵路優先適用特別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鉄道営業法第29条(無賃乗車の罰則)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 제1항(무임승차·무전취식)
德國§ 265a StGB(Erschleichen von Leistungen / Beförderungserschleichung)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2242-4 et s.(fraude dans les transports)
美國Theft of services(如 N.Y. Penal Law § 165.1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通行便利,防止額外索取及阻礙交通,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為禁止無賴之徙,或不良少年看白戲,或搭乘車、船不照章買票,爰訂定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為保護通行便利,防止額外索取及阻礙交通,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為禁止無賴之徙,或不良少年看白戲,或搭乘車、船不照章買票,爰訂定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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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9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