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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9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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