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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9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七))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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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規範逃票與超收通行費,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補票後多回到勸阻階段。

Q · 捷運逃票被抓真的會被拘留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二款,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關鍵在「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這個條件:只要當場願意補票,多數案件就回到現場補救階段而不送辦;拒絕補票或態度激烈,才會移送簡易庭。補票屬民事,行政罰可與之併行。

白話解讀

捷運閘門邊上常見的場景:有人尾隨在你後面緊貼著進站。他可能覺得這是「省一張票的小事」,但社維法第 69 條第二款說這是可以被拘留三天的行為。重點不在金額,台北捷運單程 20 元就足以構成。第一款管的是另一邊:道路、橋樑、渡船如果有設定通行費,超收或刻意阻擋通行也是違法,這條看起來冷門,但每次重大颱風後濫收「特殊路線費」的爭議都會用到。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這 13 個字,意思是只要你補了票就回到「先勸阻」階段,沒補才送辦。所以站務員給你補票機會時的反應,決定你今天回家還是去警察局。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為妨害安寧秩序章的處罰條文,規範兩種行為:第一款是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後的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第二款是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進入遊樂場所且不聽勸阻或不補票。兩款行為均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以「勸阻補票」設計緩衝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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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尾隨別人進捷運閘門被抓,真的會被拘留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二款,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或不補票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實務上初犯且當場補票,運輸業者多半不報警;累犯、拒絕補票或態度惡劣,移送簡易庭的可能性大幅提高。被攔下的第一句話往往決定後續走向。

Q2颱風天路段被當地居民攔路收特別費,可以怎麼處理?

這是社維法第69條第一款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的典型案例。第一步錄影錄音保留證據,第二步在人身安全前提下脫離現場,再撥打110報案。政府公告的通行費若未調整,居民自設的災後復原費、在地維護費幾乎都站不住腳,事後檢具錄影報案警方可追溯處理。

Q3逃票補錢就沒事了嗎?

補票屬民事處理,社維法的行政罰可以併行,兩者不互相取代。實務上多數案件以補票結案,是因為運輸業者選擇不報警,不是法律不能罰。換成態度差的互動或有累犯紀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Q4捷運逃票被抓會怎樣?

依社維法第69條第二款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當場補票多數案件結案,是否送辦取決於是否聽勸阻。

Q5社維法69條兩款差在哪?

第一款管渡船橋樑道路的通行費超收與藉故阻礙通行;第二款管無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

Q6什麼叫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

收費員或站務員須先勸你補票或離開,你拒絕後才啟動處罰,現場態度比逃票事實更關鍵。

Q7藉故阻礙通行是什麼意思?

對定有通行費的渡船、橋樑、道路設置障礙或以其他方法妨礙他人通行,例如颱風後設臨時路障收費。

Q8被攔路超收通行費怎麼處理?

先拍下收費告示、收費人、車牌與地點,撥110報案並保留付款憑證,再配合警方製作筆錄。

Q9逃票罰鍰金額怎麼算?

本條為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由簡易庭裁量;捷運另適用大眾捷運法票價50倍以下罰鍰。

Q10對簡易庭裁定不服要花多少代價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向同法院普通庭提出,無須繳裁判費,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之。

Q11怎麼證明對方超額收費或阻礙通行?

錄影錄音收費告示與現場、保留信用卡或電子票證付款紀錄,比對主管機關公告的核定費額。

Q12社維法69條 vs 大眾捷運法49條哪個適用?

捷運逃票優先適用大眾捷運法第49條(票價50倍以下罰鍰,純罰鍰);社維法第69條居補充地位且含拘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社維法69條大眾捷運法49條鐵路法65條
適用情境一般公共運輸逃票、超收通行費捷運系統逃票鐵路無票乘車
處罰方式三日以下拘留或1.2萬元以下罰鍰票價50倍以下罰鍰票價50倍以下罰鍰並補票
性質行政罰(含拘留)行政罰(純罰鍰)行政罰(純罰鍰)
適用優先補充地位捷運優先適用特別法鐵路優先適用特別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鉄道営業法第29条(無賃乗車の罰則)
🇰🇷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 제1항(무임승차·무전취식)
🇩🇪 德國§ 265a StGB(Erschleichen von Leistungen / Beförderungserschleichung)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2242-4 et s.(fraude dans les transports)
🇺🇸 美國Theft of services(如 N.Y. Penal Law § 1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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