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六))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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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處罰焚火危害安全、藉端滋擾場所、強買強賣三種行為,最重拘留三日或罰一萬二千元。
Q · 在別人店門口糾纏,會被拘留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二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不需要被害人有具體損害,只要被認定「沒有正當理由而找碴」,警察即可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常見於前任糾纏、離職員工鬧公司、強勢討債等情境。
白話解讀
你以為拘留是只有偷搶才會碰到的東西?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告訴你,三件你以為「頂多被警察唸幾句」的事,其實可以讓你被關進警察局拘留所最多三天。在自家後院燒落葉、在店門口糾纏老闆、市場裡硬要人家便宜賣,這三種行為的共同點是:沒有具體被害人也算數,警察直接認定就送你進簡易庭。最關鍵的是「藉端滋擾」這四個字寬到嚇人,吵架、討債、找前任理論,只要被認定是「找碴」,不管你有沒有實際動手,都可能踩線。罰鍰最高一萬二,拘留三天,紀錄會留在警政系統。這不是刑事前科但會在警方履歷裡,影響你日後申請保全、駕訓、特定許可。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為妨害安寧秩序的行政罰規範,將「無正當理由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藉端滋擾場所」「強買強賣或強索財物」三種未達刑事犯罪但已影響他人安寧的行為,列為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的對象,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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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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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自家院子燒紙錢被檢舉,真的會被拘留嗎?▾
依本條第一款,重點不是「燒什麼」而是「有沒有危害安全之虞」。清明祭祖在指定金爐、火勢可控、附近無易燃物,通常以勸導改善為主;但若火苗竄到鄰牆、消防車到場灌救,警察就有移送簡易庭的空間。被檢舉時主動出示金爐照片、現場清潔狀態與滅火準備,可大幅降低被裁罰機率。
Q2我去前公司領未領薪資和證件被保全擋住堅持要進去,會構成第二款嗎?▾
藉端滋擾的判斷重點是有無「正當理由」與「行為強度」。領薪資是正當權利,但若反覆進出、大聲叫罵、影響其他員工工作,就可能從行使權利滑進藉端滋擾。先用存證信函書面要求對方在特定時間配合返還,當天再傳訊息預告,有書面紀錄你就是行使正當權利。
Q3夜市攤販硬塞東西給我我付了錢,事後能告強買強賣嗎?▾
可以。第三款強買強賣不要求金額大小,重點是「強迫」這個行為,但你必須能證明對方有強迫的事實。當下若無法錄影,先記下攤位位置、攤主特徵與時間,立刻找夜市自治會反映並請警察到場,許多累犯攤商已有前科紀錄,你的報案會強化整體證據。
Q4社維法第 68 條是什麼?▾
妨害安寧秩序的行政罰,處罰焚火危害、藉端滋擾、強買強賣三種行為,最重拘留三日。
Q5藉端滋擾構成要件是什麼?▾
無正當理由+以找碴方式滋擾住戶或營業場所,不需被害人有具體損害,行為本身即成立。
Q6什麼叫有危害安全之虞?▾
客觀上具備造成公共安全危險的可能性,不需實際燒到東西,火勢失控或近易燃物即可。
Q7社維法拘留和刑法的關押差在哪?▾
社維法拘留是行政罰、最重三日、由簡易庭裁定;刑法拘役徒刑是刑罰、留刑事前科。
Q8被人在店門口糾纏怎麼報警?▾
當下立刻錄影錄音,撥 110 請警察到場製作筆錄,明確主張對方違反第 68 條第二款藉端滋擾。
Q9社維法第 68 條罰鍰多少?▾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或三日以下拘留,由簡易庭依情節裁定。
Q10被開單後不服要花多少時間救濟?▾
送達後 5 日內向普通庭聲明異議,免裁判費,逾期裁定確定。
Q11強買強賣怎麼證明對方有強迫?▾
錄影、錄音、目擊證人、攤位位置與特徵紀錄,並請警察當場到場製作筆錄。
Q12社維法藉端滋擾 vs 跟蹤騷擾防制法哪個重?▾
持續性、針對特定人的騷擾優先適用跟騷法(可聲請保護令、有刑責);偶發找碴落入社維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核心要件 | 判斷重點 |
|---|---|---|
| 第一款 焚火 | 無正當理由+焚火+有危害安全之虞 | 不需真的燒到東西,火勢失控或近易燃物即可成立 |
| 第二款 藉端滋擾 | 無正當理由+滋擾住戶或營業場所 | 不需具體被害人,行為強度與有無正當理由是關鍵 |
| 第三款 強買強賣 | 強迫買賣物品或強索財物 | 不論金額大小,重點在「強迫」事實,須有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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