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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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維法第 67 條規定,對警察就姓名、住所、居所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Q · 被警察攔下時,可以完全保持沉默或報假名嗎?
不行。姓名、住所、居所須如實陳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2 款,於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三項基本身分資訊屬強制陳述義務,但對「你為什麼在這裡」「和某人什麼關係」等非身分問題,仍可保留不答。為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而為偽證、藏匿、湮滅證據者,得申誡或免罰。
白話解讀
面對警察的時候,你以為自己有絕對的沉默權?錯了一半。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姓名、住所、居所這三件事你必須如實陳述,其他事項才有沉默權。社維法第 67 條第 2 款說得很清楚: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拘留或一萬二千元罰鍰。這條法律真正厲害的地方在第二項:如果你是為了保護你的配偶、五親等內血親(爸媽、兄弟姊妹、子女、爺爺奶奶、孫子)或三親等內姻親(公婆、岳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而做了第 4 款到第 6 款的事(作偽證、藏匿、湮滅證據),法律給你減免,可以申誡或免罰。這是法律對人性的退讓:法律期待你守法,但不要求你出賣自己的家人。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為妨害安寧秩序章的協力義務罰則,列舉六款妨害警察查察的行為:不報告涉足場所人員、就姓名住所居所不實或拒絕陳述、誣告、偽證或通譯不實、藏匿違法之人、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並於第二項對為近親屬而為其中第四至六款行為者,設申誡或免罰之減免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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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警察可以完全保持沉默嗎?
不能對「姓名、住所、居所」保持沉默,但對其他事項可以。社維法第 67 條第 2 款只處罰這三項基本身分資訊的不實或拒絕,其他問題可行使沉默權。最聰明的做法是身分問題如實簡答、其他問題說「我希望先諮詢律師再回答」。
Q2我哥哥被告社維法案件躲在我家,警察來問我可以說謊嗎?
說謊或藏匿構成第 4 至 5 款,但哥哥是二親等血親,落在五親等內,依第二項可減免為申誡或免罰。但減免只適用社維法案件;若涉刑事案件,適用刑法第 167 條。家人涉案時,拒絕回答比作假證安全。
Q3我看不爽鄰居就檢舉他妨害安寧,後來警察發現我亂講,會怎樣?
構成第 67 條第 3 款誣告,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鄰居還可能反告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檢舉一定要基於真實見聞,不確定的部分要說「我懷疑」而非「我確認」。
Q4社維法第 67 條是什麼?
妨害安寧秩序章的協力義務罰則,列舉六款妨害警察查察的行為,並設親屬減免條款。
Q5對警察報假名會怎樣?
構成第 2 款,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若製作書面紀錄可能再觸犯刑法第 214 條。
Q6什麼叫拒絕陳述?
對警察依法查察時就姓名、住所、居所拒絕回答;但對其他事項保持沉默不算違法。
Q7親屬減免條款是什麼?
為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而為偽證、藏匿、湮滅證據者,依第二項得申誡或免罰。
Q8被警察攔檢該怎麼應對?
姓名住所居所如實簡答 → 其他問題說「我希望先諮詢律師」→ 親人涉案優先選擇拒絕作證。
Q9被指控報假名怎麼補救?
立即承認並提供真實身分,避免從第 2 款再升級到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Q10怎麼主張親屬減免?
明確主張親屬關係並援引第 67 條第二項,提供戶籍謄本證明親等落在範圍內。
Q11被誤罰多久內要救濟?
違反行為兩個月內裁處(社維法第 31 條);對裁定不服於收受後五日內聲明異議。
Q12社維法 67 條 vs 刑法 214 條差在哪?
社維法不需書面登載即成立,刑法 214 要警察實際寫下不實內容;同一謊話可能只違反社維法或同時觸犯刑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義務性質 | 違反效果 |
|---|---|---|
| 身分問題(姓名/住所/居所) | 強制如實陳述 | 第 2 款拘留或罰鍰 |
| 其他事項(行為/關係/動機) | 可行使沉默權 | 保持沉默不罰 |
| 為親屬藏匿/偽證(社維法) | 得減免 | 第二項申誡或免罰 |
| 為親屬藏匿(刑事案件) | 另案規範 | 刑法第 167 條減免 |
義務性質
- 身分問題(姓名/住所/居所)
- 強制如實陳述
- 其他事項(行為/關係/動機)
- 可行使沉默權
- 為親屬藏匿/偽證(社維法)
- 得減免
- 為親屬藏匿(刑事案件)
- 另案規範
違反效果
- 身分問題(姓名/住所/居所)
- 第 2 款拘留或罰鍰
- 其他事項(行為/關係/動機)
- 保持沉默不罰
- 為親屬藏匿/偽證(社維法)
- 第二項申誡或免罰
- 為親屬藏匿(刑事案件)
- 刑法第 167 條減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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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為配合禁止青少年涉足妨害身心健康場所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對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之處罰。特定人係指各級學校在校學生及未滿二十歲之人。至禁止涉足之場所係指足以妨礙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如酒吧、酒家、舞廳、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茶室、咖啡館等。 二、為防止刁狡者,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拒不作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或虛報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利治安。爰參考西德一九七五年違反秩序罰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訂定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禁止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 四、為處罰對違反本法案件偽證之規定,以免影響正確裁處,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五、本條第五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藏匿違法本法之人或使人隱避,以免妨害處理。 六、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禁止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 七、鑒於親屬彼此庇護,係屬人之常情,不無可恕,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為本條第二項之規定。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意圖名詞
- 通譯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申誡名詞
- 免除名詞
一、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為配合禁止青少年涉足妨害身心健康場所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對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之處罰。特定人係指各級學校在校學生及未滿二十歲之人。至禁止涉足之場所係指足以妨礙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如酒吧、酒家、舞廳、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茶室、咖啡館等。 二、為防止刁狡者,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拒不作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或虛報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利治安。爰參考西德一九七五年違反秩序罰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訂定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禁止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 四、為處罰對違反本法案件偽證之規定,以免影響正確裁處,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五、本條第五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藏匿違法本法之人或使人隱避,以免妨害處理。 六、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禁止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 七、鑒於親屬彼此庇護,係屬人之常情,不無可恕,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為本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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