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6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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