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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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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
  2. 2.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 這表示當有可當作證據或應該沒收的物品被發現時,應該立即帶回案件處理並妥善保管起來,即使行為人逃逸而留下物品也是一樣。 例如,如果在一個社會秩序維護案件中,警方在現場發現了一把刀具,這把刀具可能被用於犯罪行為,根據這條法規,警方應該立即帶回案件處理並妥善保管起來。 2.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根據這條法規,當前項情形發生時,應當場製作紀錄,並將一份交給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的相關人員。 例如,如果在一個社會秩序維護案件中,警方查獲了可當作證據的一個物品,他們應該立即在現場製作紀錄,並將一份交給現場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以確保相關人員知悉有關物品的處理情況。

  • 證據名詞
  • 沒入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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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前項情形,應當場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