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0 條,當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後,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時,可以以書面陳述意見。這表示即使證人或關係人無法親自到場作證或陳述,他們可以透過書面方式提供他們的意見或聲明。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案件的公正與完整性,在無法親自到場的情況下,仍能夠提供他們的證詞或看法給予法院作為參考。 例如,證人因為身體狀況或其他合法原因無法親自出庭作證,但他能夠提供一份陳述書或筆錄,詳細描述他所知道的事實和證據。法院可以根據這份書面陳述來判斷證人的可靠性和證詞的可信度。 參考資料: 1.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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