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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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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強制行為人到場者,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到的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當執行強制措施時,執行人應該注意被強制行為人的身體和名譽,並且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這意味著執行人在執行強制措施時應該尊重、保護被強制行為人的身體和名譽權益,不能使用過度的手段或行為對待被強制行為人。具體的法案案例或判決書資料,我目前的參考資料不足以給出一個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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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行為人到場者,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