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強制行為人到場者,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根據我們提到的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當執行強制措施時,執行人應該注意被強制行為人的身體和名譽,並且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這意味著執行人在執行強制措施時應該尊重、保護被強制行為人的身體和名譽權益,不能使用過度的手段或行為對待被強制行為人。具體的法案案例或判決書資料,我目前的參考資料不足以給出一個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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