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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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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2. 2.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警察人員在發現或接獲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況下,得知有違反該法行為的嫌疑者,除了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外,還應立即填寫違反該法案件報告單,並報請有管轄權的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如果違反該法的行為人在被送交案件的情況下,該行為應為現行違反本法的行為,並經過通知警方到場或強制到場,且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住地不明,或有逃亡的可能性時才適用此限制。 參考資料: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2條

  • 自首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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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