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警察人員在發現或接獲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況下,得知有違反該法行為的嫌疑者,除了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外,還應立即填寫違反該法案件報告單,並報請有管轄權的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如果違反該法的行為人在被送交案件的情況下,該行為應為現行違反本法的行為,並經過通知警方到場或強制到場,且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住地不明,或有逃亡的可能性時才適用此限制。 參考資料: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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