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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2. 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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