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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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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應在警察機關內實施。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一、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即時訊問,證據有散失或湮滅之虞者。 二、證人關係人或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嫌疑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警察在訊問違反該法的當事人時,通常應在警察機關內進行。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在其他適當的地方進行訊問: 1. 當事人是正在進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的現行行為人,無法立即進行訊問,且存在證據可能散失或湮滅的危險。 2. 證人、相關人士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人、嫌疑人無法到場,但進行訊問卻是必要的。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群眾騷亂事件,警方察覺到有人在現場進行違法行為,但無法立即訊問,因為需要控制現場局勢。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可以在較安全的地方,如警察局或其他適當場所,對當事人進行訊問,以免證據散失或湮滅。 參考資料: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73

  • 訊問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證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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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訊問,應在警察機關內實施。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一、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