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應在警察機關內實施。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一、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非即時訊問,證據有散失或湮滅之虞者。 二、證人、關係人或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嫌疑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者。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警察在訊問違反該法的當事人時,通常應在警察機關內進行。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在其他適當的地方進行訊問: 1. 當事人是正在進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的現行行為人,無法立即進行訊問,且存在證據可能散失或湮滅的危險。 2. 證人、相關人士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人、嫌疑人無法到場,但進行訊問卻是必要的。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群眾騷亂事件,警方察覺到有人在現場進行違法行為,但無法立即訊問,因為需要控制現場局勢。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可以在較安全的地方,如警察局或其他適當場所,對當事人進行訊問,以免證據散失或湮滅。 參考資料: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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