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其記載要點如左: 一、受訊問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違反行為之事實。 三、訊問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切得知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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