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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接受訊問時如有申辯者,應告知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並應告知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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