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8條,當違反該法的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可被隔離訊問。此外,為了發現真相的必要,可以命令行為人對質。如果有行為人請求對質,除非沒有必要,否則不得拒絕。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最新法源資料,我們可以理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8條中的隔離訊問和對質的規定。這個條款允許當有多名違法行為人或嫌疑人時,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對這些人進行隔離訊問,以便調查說明案情。如果有必要,他們還可以命令行為人進行對質,即讓他們之間面對面地對談以澄清事實。然而,當行為人請求對質時,除非沒有必要,否則檢察官或法官不能拒絕。 這顯示出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調查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時提供違法行為人充分行使權利的機會,以防止濫用權力和保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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