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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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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於眉欄處記明其字數。製作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2. 2.筆錄經受訊問人認明無誤後,應令受訊問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再於其次行由訊問人、記錄人及通譯等依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3. 3.筆錄有二頁以上者,應立即裝訂,並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當場於騎縫處加蓋印章或按指印。
  4. 4.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之事實或理由附記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9條共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對於筆錄的製作,不得進行竄改或挖補。如果有增刪、更改或附記的情況,必須由製作人和受訊問人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對於刪除處,應保留原字跡,並在眉欄處記明刪除的字數。筆錄製作完成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讓其閱覽,並詢問是否有錯誤記載。如果受訊問人要求增刪、變更的記載,應在筆錄中附記其陳述。 2. 經受訊問人確認無誤後,應讓受訊問人在筆錄最後一頁的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再由訊問人、記錄人和通譯等按次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於次行。 3. 若筆錄有兩頁以上,應立即裝訂並由製作人和受訊問人當場在騎縫處加蓋印章或按指印。 4. 若受訊問人在筆錄中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不得強制其執行。然而,應在筆錄中附記其拒絕的事實或理由。 參考資料: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項

  • 訊問名詞
  • 錯誤名詞
  • 記錄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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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