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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2.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3.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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