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該法行為的事實應該是根據證據來確定的。如果警察當場發現了該行為,其書面報告可以作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的自白,如果是出於正當方法且與調查結果相吻合,也可以作為證據。由於這條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的條文,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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