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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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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2. 2.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3. 3.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該法行為的事實應該是根據證據來確定的。如果警察當場發現了該行為,其書面報告可以作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的自白,如果是出於正當方法且與調查結果相吻合,也可以作為證據。由於這條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的條文,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證據名詞
  • 自白名詞
  • 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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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