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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亦得請求調查。
  2. 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但因其職業或職務上應守秘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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