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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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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2. 2.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7 條」的規定: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 這項條文指出,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進行處罰的行為,由原處分或原移送該案件的警察機關執行。 2.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這項條文指出,當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後,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需要執行的場合,該庭應通知前述的警察機關來執行。 此外,根據最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於2015年6月15日修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處理辦法第 47 條的相關內容仍然有效。該法案規定了一系列的社會秩序維護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罰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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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