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7 條」的規定: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 這項條文指出,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進行處罰的行為,由原處分或原移送該案件的警察機關執行。 2.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這項條文指出,當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後,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需要執行的場合,該庭應通知前述的警察機關來執行。 此外,根據最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於2015年6月15日修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處理辦法第 47 條的相關內容仍然有效。該法案規定了一系列的社會秩序維護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罰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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