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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2.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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