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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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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2. 2.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更定之合併執行書,發覺在執行中者當場交付,在執行後者送達之。
  3. 3.前二項定其應執行之處罰者,被處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辦理之。
  4. 4.第一項、第二項執行情形應通知有關警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8 條的規定: 1. 如果在執行前已確定裁處處罰,應由相關的警察機關根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確定應執行的處罰並交付給被處罰人,然後進行執行。 例外:警察機關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時,應參考相關的裁定書和案卷作為依據。 2. 如果在執行中或執行後發現應有合併執行的處罰還未執行,應重新確定應執行的處罰並對未執行部分進行執行。重新確定合併執行書的執行,對於在執行中發現的,應當場交付,對於在執行後發現的,則應通知被處罰人。 例外:在重新確定應執行處罰時,應根據相關的裁定書和案卷作為依據。 3. 在前述第一項和第二項確定應執行處罰的情況下,被處罰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有權請求相關警察機關辦理執行。 4. 在第一項和第二項執行處罰的情況下,應通知相關的警察機關。 範例:根據刑法第 53 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在製作合併執行書時,應參考相關的刑事裁定書和案卷,確定應執行的處罰。這些裁定書和案卷包括前定執行刑之裁定書和相關的證據資料。因此,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警察機關在製作合併執行書時應根據相關的裁定書和案卷作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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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