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9 條,該條有兩項: 1. 根據該項,被處罰人若住、居所或所在地不在執行處分的警察機關轄區內,可以提供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的副本或影本,委託當地的警察機關代替原處分的警察機關執行處分。 2. 根據該項,受託執行的警察機關應向委託的機關回報執行情形。 根據資料,本案中並未提及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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