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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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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處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在前二條執行之警察機關轄區內者,得以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之副本或影本,囑託被處罰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2. 2.受託之警察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回復囑託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9 條,該條有兩項: 1. 根據該項,被處罰人若住、居所或所在地不在執行處分的警察機關轄區內,可以提供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的副本或影本,委託當地的警察機關代替原處分的警察機關執行處分。 2. 根據該項,受託執行的警察機關應向委託的機關回報執行情形。 根據資料,本案中並未提及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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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被處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非在前二條執行之警察機關轄區內者,得以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之副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