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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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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2. 2.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3. 3.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4. 4.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0條的內容,以下為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警察機關在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後,應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如果被處罰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可以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這表示在拘留確定後,被處罰人有義務到場執行,並且警察機關有權利強制其到場。 2. 根據第二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進行人別訊問並製作筆錄,然後將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這表示警察機關在被處罰人到場後,必須進行訊問並記錄相關證詞,並將筆錄轉交給拘留所執行。 3. 根據第三項,執行拘留後的24小時內,警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的親友。如果被處罰人不願指定或無法指定,警察機關應詳細記錄其理由,並要求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將相關文件附卷備查。這表示在執行拘留後,警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所指定的親友,並在文件上確認被處罰人的身份。 4. 根據第四項,如果被處罰人是現役軍人,警察機關應根據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以及該軍人所屬的機關或部隊。這表示如果被處罰人是一名現役軍人,警察機關應以官方通知方式通知相關軍方單位。 參考資料: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64)

  • 拘留名詞
  • 人別訊問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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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