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