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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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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了在執行拘留期間遇到特定情形時可以停止執行拘留的情況。該法條列舉了四種情況: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這四種情形下,可以停止執行拘留,並保障被拘留人的相關權益。例如,如果被拘留人剛生產或流產未滿兩個月,這個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拘留,以照顧身體上的恢復和需求。又如,如果被拘留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遇到重大疾病或喪亡,被拘留人需要親自處理相關事務,也可以停止執行拘留。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利益。 根據《中華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公布於 2010 年 1 月 20 日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0 篇第 10 條第 1 項,提出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1 條之規定,並明確列舉了上述四種情形。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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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