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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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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執行至當日八時前釋放者,應取具被處罰人之同意書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2條是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法案所制定的具體處理辦法。根據該法第54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如果被處罰的人在當日八點之前被釋放,执法人员应取得被處罰者的同意書作為記錄。具體範例可參考相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審理記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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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執行至當日八時前釋放者,應取具被處罰人之同意書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