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通知單,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應受執行之處罰。 三、裁處機關、裁定書或處分書字號及裁處確定之日期。 四、應受執行之時間、處所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其他應告知應受執行人之記載事項。 六、通知機關及年月日。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9條,執行通知單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應受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送達文書可以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對於法定代理人的送達,也可以在當事人本人的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 二、應受執行的處罰。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受處罰人應依照裁決或裁定書中所列的處罰內容進行執行。 三、裁處機關、裁定書或處分書字號及裁處確定之日期。 範例參考資料:一般來說,裁處機關會在裁決書或處分書中明確指示該文件的字號、裁處機關的名稱以及裁定的確定日期。 四、應受執行的時間、處所及違反的法律效果。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執行通知單中應該載明受處罰的時間、處所以及違反的法律效果。 五、其他應告知應受執行人的記載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具體個案的情況,執行通知單中可能還需載明其他應告知受處罰人的相關事項,例如繳納罰款的期限或者提起異議的程序。 六、通知機關及年月日。 範例參考資料:執行通知單應該明確記載發送該通知單的機關的名稱以及發送通知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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