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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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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應將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8 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解釋。我無法提供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

  • 申誡名詞
  • 告誡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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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應將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