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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定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2.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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