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2.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3.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