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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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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2. 2.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3. 3.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6條,當被處罰人因經濟狀況無法即時完納罰鍰時,可以在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的五日內向執行的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罰鍰。警察機關則應在接受申請的五日內審核被處罰人的經濟狀況,決定是否准許分期繳納,并製作通知書通知被處罰人。分期繳納的通知書應載明每期應繳納的日期、金額以及不按期繳納的法律效果。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分期繳納罰鍰以每期十五天為一期,並將罰鍰總額均分為二至六期進行繳納。 參考資料:《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完納名詞
  • 罰鍰名詞
  • 送達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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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