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6條,當被處罰人因經濟狀況無法即時完納罰鍰時,可以在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的五日內向執行的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罰鍰。警察機關則應在接受申請的五日內審核被處罰人的經濟狀況,決定是否准許分期繳納,并製作通知書通知被處罰人。分期繳納的通知書應載明每期應繳納的日期、金額以及不按期繳納的法律效果。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分期繳納罰鍰以每期十五天為一期,並將罰鍰總額均分為二至六期進行繳納。 參考資料:《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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