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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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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2條規定了當舖業的主管機關分別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這項法條,中央政府的內政部負責監管全國的當舖業務,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各自負責監管本轄區的當舖業務。 範例:例如,在台北市經營的當舖店,將受到台北市政府的監督和管理。而在新北市經營的當舖店則會受到新北市政府的監管。

立法沿革 1

(0900525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525 制定)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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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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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