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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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2條規定了當舖業的主管機關分別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這項法條,中央政府的內政部負責監管全國的當舖業務,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各自負責監管本轄區的當舖業務。 範例:例如,在台北市經營的當舖店,將受到台北市政府的監督和管理。而在新北市經營的當舖店則會受到新北市政府的監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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