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 二、當舖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負責人。 三、持當人:指以動產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之人。 四、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 五、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貸與金錢之行為。 六、轉當:指當舖業以收當之質當物持向其他當舖業質當之行為。 七、取贖:指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之行為。 八、質當物:指持當人提供當舖業擔保借款之動產。 九、流當物: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十、當票:指當舖業於收當質當物後,開立予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之憑證。 十一、質當金額:指當舖業就質當物估價後,貸與持當人之金額。 十二、滿當期日:指約定取贖之最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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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3條的定義,以下是每個詞彙的釋義: 一、當舖業:指根據當舖業法獲得許可,專門經營質當業務的公司或商號。 二、當舖業負責人:指根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的規定擔任負責人的個人。 三、持當人:指使用動產作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的個人。 四、質當:指持當人使用動產作為擔保,並將其交給當舖業,以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行為。 五、收當:指當舖業將持當人提供的動產做為擔保借款,提供現金的行為。 六、轉當:指當舖業將收到的質當物品轉交給其他經營質當業務的當舖業的行為。 七、取贖:指償還債務並取回質當物品的行為。 八、質當物:指持當人提供給當舖業作為擔保借款的動產。 九、流當物:指在滿當期限之後五天內仍未取回或者質當的質當物品。 十、當票:指當舖業在收下質當物品後給予持當人以作為取回憑證的收據。 十一、質當金額:指當舖業根據質當物品的評估後向持當人提供的借款金額。 十二、滿當期日:指約定的最後取回日期。 以上解釋基於當舖業法第3條的定義,該法條沒有具體的項目或款,只有提供了這些詞彙的定義。這些解釋資料可以通過參考當舖業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以及相關規定和案例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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