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警察機關為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留置人,應設留置室。 留置室之設置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留置室得附設於拘留所內。但被留置人與被拘留置人,應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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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警察機關為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留置人,應設留置室。 留置室之設置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留置室得附設於拘留所內。但被留置人與被拘留置人,應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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