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 異動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內政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警察機關為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留置人,應設留置室。 留置室之設置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留置室得附設於拘留所內。但被留置人與被拘留置人,應分別管理。

第 3 條

留置之執行,應尊重被留置人之基本人權,對其自由權利之拘束與限制,應以公平合理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管理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4 條

被留置人之入、出留置室,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留置室通知單或法院簡易庭、普通庭法官簽發之留置票、提票、釋放通知書,始得為之。

第 5 條

被留置人入留置室時或在留置中,如發現其身體有外傷、疾病或其他情形認為不宜留置者,應即報請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法院簡易庭、普通庭法官處理。

第 6 條

警察機關執行法院簡易庭或普通庭法官交付留置時,應接受其監督並保持聯繫。

第 7 條

看守員警應注意被留置人之言語、行狀;其可供案件調查之參考者,應即詳實記錄於被留置人紀錄表,並陳報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處。

第 8 條

留置室應備置左列簿冊: 一 被留置人身分資料簿。 二 被留置人紀錄表。 二 被留置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 前項簿冊及有關應用書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