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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留置人之入、出留置室,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留置室通知單或法院簡易庭、普通庭法官簽發之留置票、提票、釋放通知書,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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