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 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 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 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 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調解決事項。 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 八、新聞發布事項。 九、校長交辦事項。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18條,本校的教育長在校長缺席時,擔任校務的代理,並負責以下權責: 1. 代理校務事項當校長請假時; 2. 參與和擬議重要校務事項; 3. 協助校長監督並改進各單位工作; 4. 擬議專任和兼任教師的遴聘事項; 5. 核閱文稿和代表學校判讀公文事項; 6. 解決各單位工作和權責問題的協調事項; 7. 擬議和轉交教職員考核、獎懲事項; 8. 新聞發布事項; 9.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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