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 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17條,校長在校務方面擁有以下權責: 一、擬訂教育方針事項。 校長負責制定學校的教育方針,包括學校教育政策及發展方向等。 二、決定施政計畫事項。 校長須在學校的施政計畫上提供指導與決策。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校長有責任領導學術和研究活動,促進學術研究及學校的學術發展。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校長負責指導及決定學校預算的編製與分配。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 校長負責對學校的法規進行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校長有權代表學校與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契約簽署。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校長負責指揮和監督學校各部門的工作推行和改進。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校長有責任擬議高階職務人員的任免及遷調,並核准低階職務人員的派免及遷調。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校長負責對學校教職員工進行考核及處理獎勵和懲罰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校長需主持或參加各項與學校相關的重要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 校長負責處理其他重要的公務事項。 以上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17條列舉的校長權責,這些權責負責學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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