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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劃分

§ 17–2610

17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 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釋事項。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
18
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 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協助校長督導考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 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 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 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調解決事項。 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 八、新聞發布事項。 九、校長交辦事項。
19
本校主任秘書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政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事項。 三、文稿綜、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督導事項。 四、研究發展業務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關係接洽聯繫事項。 六、重要會議籌辦事項。 七、本室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20
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 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 四、會議主持事項。 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勤惰考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21
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22
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審事項。 三、本組業務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四、本組文稿初核或重要文稿撰擬事項。 五、本組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23
本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總隊事務,並於總隊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24
本校大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大隊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學生(員)軍事教育與生活教育之執行及考事項。 二、指揮監督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指揮監督學生(員)體技訓練與文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各級值星(日)官勤務核定及隊職幹部差假管理事項。 五、隊職幹部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六、學生(員)差假及建議報告處理事項。 七、學生(員)實習幹部輔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25
本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本大隊事務,並於大隊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26
本校秘書、技正、編審、中隊長、訓導等各級人員,承各級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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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