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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7–293

27
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官、教師及隊職官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28
  1.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2.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29
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訓導、總務、科務、總隊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