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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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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2. 2.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28條的規定,該校設有行政會議,由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和各單位主管組織成員。校長擔任主席,討論與該校的重要行政事項有關的事項。根據這項規定,該校的行政會議旨在協助該校進行重要的行政決策和發展事宜。需要時,行政會議可以與前一條所提到的學術委員會合併舉行,以提高溝通和協調。在行政會議中,校長和其他主管可以就學校的政策制定、資源分配、預算決策等重要行政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這些決策對於該校的運作和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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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