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21條的規定,本校的教官和教師負責教課、學術研究和協助學生(員),同時也需遵從校長的指示來執行指定的工作。具體來說,教官和教師的工作職責在辦事細則中有明確的說明。例如,他們需要教授相應的課程,進行學術研究,並提供學生(員)的輔導和指導。教官和教師亦需根據校長的指示,執行其他特定的任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