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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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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21條的規定,本校的教官和教師負責教課、學術研究和協助學生(員),同時也需遵從校長的指示來執行指定的工作。具體來說,教官和教師的工作職責在辦事細則中有明確的說明。例如,他們需要教授相應的課程,進行學術研究,並提供學生(員)的輔導和指導。教官和教師亦需根據校長的指示,執行其他特定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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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