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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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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審事項。 三、本組業務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四、本組文稿初核或重要文稿撰擬事項。 五、本組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22條,該條規定了組長的職責範圍,包括代理主管差假時的職務事項、編製和審核本組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事項、分配、審查和執行本組的業務事項、初核或重要文稿的撰擬事項、指導、監督和考核本組所屬人員的事項,以及其他被交辦的事項。根據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的相關資料,組長履行上述職責時應受到相關法規和規定的指導和限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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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