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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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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 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 四、會議主持事項。 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勤惰考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20條,可依以下方式進行釋義: 該條規定主管處理本單位業務的權責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1. 代為判決例行文稿事項。 2. 已獲得核准的案件處理事項。 3. 报告和業務通報的核准事項。 4. 會議主持事項。 5. 工作分配、指導和監督事項。 6. 對於勤惰考核和核准請假三天以內的事項。 7. 工作考核和獎懲提議事項。 8. 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的研議事項。 9. 其他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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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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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例行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