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秘書、技正、編審、中隊長、訓導等各級人員,承各級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26 條,本校秘書、技正、編審、中隊長、訓導等各級人員,必須按照各級長官的指示,處理相關的公務事項。具體來說,這些人員需要執行各種行政、教學和編審工作,並且必須按照學校的政策和規定進行操作。例如,秘書可能需要協助處理文件和行政事務,技正可能需要負責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編審可能需要負責學術文章和教材的審核,中隊長可能需要負責領導相應的中隊工作,訓導可能需要負責學生的訓導工作等等。這些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都是根據該條規定和學校的相關規範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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